呼和浩特水土保持验收:
水利部关于自主验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不得通过验收的9种情形包括:
①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②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③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④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⑤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⑥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⑧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⑨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该标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通过验收的,均视为验收不合格,将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第三方机构对验收作出的结论负责,并且是终身负责制。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主体责任
验收体制改革后,生产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的工作要求:
①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②在生产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
③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及相关材料;
④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和监管。
生产建设项目在验收时没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就通过了验收,项目法人均要承担责任,将受到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